

如何让党的组织和工作在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中有效覆盖?聚焦物业费纠纷、维修资金使用、业委会履职、服务质量监督等高频问题,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近日,虹口区委社会工作部、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虹口区人民法院、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四家单位共同签署《党建引领物业治理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以制度形式明确各方协作职责,从目标、分工到具体合作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整合党建统领、行业管控、司法保障,合力破解物业领域突出问题。根据《备忘录》规定,区委社会工作部主要聚焦物业治理提质增效,建强业委会人才储备库,推行社区工作者兼任业委会秘书制度,规范指导自治公约制定;区房管局负责全区物业行业监管,做好党建引领物业治理工作总体安排与日常推进,压实物业行业管理责任,深化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全覆盖;区法院在依法高效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强化多元解纷,推动物业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制发司法建议的基础上可以开展法治宣讲,对物业治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司法意见;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对物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加强法治宣传与业务指导,开展物业治理法治培训等,提升法治意识与合规能力。
近期,虹口区检察院与虹口区房管局还形成了《关于依法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领域专项治理的行政检察法律意见书》。特别是聚焦房屋安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用设施日常维保、文明养宠等群众反映集中、矛盾突出、法律依据亟须厘清的领域,按“业主义务—物业企业义务—行政监管依据及法律意见”分别阐述,援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4部,厘清房管、属地街道、城管执法、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水务、司法行政等主体职责边界,为自治、管理、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以文明养宠为例网上配资炒股,虹口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刘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止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业主在住宅小区饲养宠物过程中,应当履行宠物登记、免疫接种、外出牵引、粪便清理、不得干扰他人、不得饲养禁养犬只等义务,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的管理服务主体,在文明养宠工作中承担着法定与约定的双重职责。从法定职责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加强公共区域巡逻、及时劝阻违法违规养宠行为、依规通过网格化平台上报或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开展文明养宠宣传,以及做好共有区域的环境保洁等工作,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约定职责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在文明养宠工作中的职责还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宠物管理工作的属地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协调居委会做好流浪犬猫控制和处置,指导制定养犬管理公约并监督实施,建立小区综合管理和纠纷调解机制,会同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推动文明养宠纳入社区规约,支持志愿者队伍参与巡查宣传。公安部门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养犬登记、年检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在养犬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发现违反外出携带犬只规范的,饲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本市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专门机构,有权对饲养经营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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